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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报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网编整理 丨来源:阳光高考 发布时间:2020-01-21

  各市(州)、县(市、区)招办:

  为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加分投档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烈士子女考生。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湖北省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宜昌市下辖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02、优先录取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3.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民警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5.根据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文件,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6.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2020年优录项目、加分分值和适用范围以当年省招委文件为准。

  03、申报及审核程序

  1.考生申报。考生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填写《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附件3),按《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准备相关材料(其中,优录材料和证件均应提供原始证件,并要求将原始证件复印附在优录项目登记表后)。考生须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订《考生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连同优录项目登记表、优录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高中阶段学校(以下称学校)或报名点。

  2.学校(或报名点)初审。学校(或报名点)收齐考生相关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签字,学校(或报名点)盖章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填写好的《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一并交县(市、区)招办。

  3.县(市、区)招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县(市、区)招办汇总材料后提交相关部门核查,在此基础上,依据核查结果和学校(或报名点)提交的优录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盖章,将《考生优录项目登记表》和优录材料一起上报给市(州)招办复核。

  4.市(州)招办复核上报。市(州)招办对本地区内上报的优录信息进行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在《考生优录项目登记表》上盖章,一份留存,其它退还给县(市、区)招办,并将《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汇总表》复印留存。然后,将相关报告及数据上报给省招办。

  04、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招办要及时向当地招生委员会领导汇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优录资格审核中的工作职责。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平稳顺利完成优录资格审核申报工作;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学校和考生,按时完成2020年的优录资格审核申报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做好高考加分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优录申报审核工作平稳实施。

  2.严格信息公示。各学校、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在报送信息之前,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区申请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毕业学校、加分投档项目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公示其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对于申报加分投档项目的考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考生,要立即查明。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报送上一级招办。市(州)招办在向省招办报送优录信息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公示的时间和途径,并收集整理各县(市、区)的公示网页地址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以便省招办核查。

  省招办将全省优录信息汇总后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公示加分投档考生信息,公示时间为6月初,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年底。

  3.严格时间节点。考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逾期不再受理。市(州)招办将优录考生汇总名单和优录信息光盘报送省招办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

  各市(州)招办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向我办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严格资格审核。要切实加强对考生信息的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盖章、谁负责”原则,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省招办不接收学校和考生个人报送的优录证明材料和信息;不接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核的优录证明信息;不接收未经学校、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公示的优录信息。

  05、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从严查处。

  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

  1.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考生申请优录资格须提供以下材料和原始证件:

  1、烈士子女

  1.烈士证书。

  2.考生与烈士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退役证件。证件由所在部队发放。

  3.获奖证书。

  3、少数民族

  1.户口簿。户口簿上应同时列有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以及考生本人,如考生与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应出示相应关系证明。户口簿中考生民族身份要与登记表和高考报名信息中的民族身份一致。

  2.根据省民宗委2008年12月下发的《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规定,在2000年1月1日(含)后,考生父亲(或母亲)更改少数民族身份的须出示市(州)民宗委的批准证明,再由市(州)民宗委报省民宗委备案。

  4、归侨

  考生本人归侨证。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归侨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5、华侨子女

  1.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华侨证明。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须出示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定居证明材料。

  2.考生与华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华侨子女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的侨眷证。侨眷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6、归侨子女

  1.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归侨证。归侨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归侨子女的证明,如户口簿。

  7、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

  户口簿。考生为台湾户籍或籍贯注明为台湾省籍。

  8、退役士兵

  1.退役证件。证件由所在部队发放。

  2.户口簿。

  9、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民警子女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文件,以下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1.在职人民警察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警官证等。

  2.残疾人民警察需提供相关残疾证明。

  3.民警子女考生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4.因公牺牲民警子女考生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

  10、军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1.现役军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军官证、士兵证等。

  2.考生与军人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一至四级军残证书需提供原件。

  4.以下各项条件需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包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1)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11、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1.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考生与消防救援人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3.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需提供相关残疾证明。

  4.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

  5.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证书原件。

  12、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考生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事实证明。

  13、5A级青年志愿者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从事志愿服务的有关资料证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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