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招生办),各高等学校:
为响应国家关于高职扩招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区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我区定于2021年9月中下旬开展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高职院校对口中职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对口)再次征集志愿和综合评价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资格申请
(一)再次征集志愿院校。
1.高职单招。未完成2021年高职单招招生计划,且转至统招录取仍未完成计划的高职院校,经院校申请并获得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后可参加高职单招再次征集志愿。
2.高职对口。未完成2021年高职对口招生计划,且转至统招录取仍未完成计划的高职院校,经院校申请并获得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后可参加高职对口再次征集志愿。
(二)综合评价录取院校。
区内统考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民办高职院校(含民办本科院校办的高职专业)和区内统考招生计划完成率不足60%的区属公办高职院校,经院校申请并获得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后可参加高职综合评价录取。
二、招生计划编制要求及公布
具体分类别分专业计划由招生院校自行编制,经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在今年录取工作中已以“专业已录满”为由退档过考生或将考生录取至后续专业志愿(含调剂志愿)的专业不再参加本次征集。招生院校高职单招、高职对口再次征集志愿和综合评价录取的招生计划数总和不得超过相应院校在我区普通高考录取系统中执行计划数与已录取数的差额。
三、征集对象范围
(一)再次征集志愿对象。
1.高职单招再次征集志愿的招生对象为已经参加相应高职院校(或相应院校联盟)组织的单独考试且已有备案成绩而尚未被录取的考生。
2.高职对口再次征集志愿的招生对象为已经向相应高职院校(或相应院校联盟)申报且已有备案成绩而尚未被录取的中职考生。
3.部分已参加高职院校组织的单招考试或对口考试但未能及时备案成绩的考生,经招生院校申请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进行补充备案后,可参加本次征集志愿。
(二)综合评价录取对象。
高职综合评价录取的对象为2021年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含照顾分)80分(含)以上尚未被录取的考生。
四、具体工作流程
(一)院校申报。需参加高职院校高职单招、高职对口再次征集志愿或综合评价录取的院校应于8月20日12:00前将申请和征集计划表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版发送至邮箱pzc@jyt.gxzf.gov.cn,并登录广西普通高考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管理系统填报具体分专业计划数,逾期不再受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根据各院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于8月25日前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s://www.gxeea.cn,下同)公布具有高职单招、高职对口再次征集志愿和综合评价录取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以及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补充备案。如有已参加高职院校组织的单招考试或对口考试但未能及时备案成绩的考生,各院校应于9月9日16:00前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普通高考信息管理平台进行补充备案。
(三)填报志愿。9月13日10:00至9月15日10:00,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凭本人普通高考填报志愿密码,登录“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每个考生在每种招生方式中只能填报2所院校,每所院校填报10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填报模式为顺序志愿。
(四)投档录取。9月16日至17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依次进行高职单招、高职对口再次征集志愿和高职综合评价录取的投档录取工作,均按顺序志愿投档原则,将对填报了院校志愿且有相应院校备案成绩的考生志愿进行投档,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一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再进行二志愿投档录取。高职单招、高职对口再次征集志愿通过我区分类考试招生管理系统进行投档录取,高职综合评价录取通过院校子系统进行投档录取。
五、工作要求
(一)请参加2021年高职单招、高职对口再次征集志愿和综合评价录取工作的院校尽快开展相关的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宣传发动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或参与招生,不得恶意抢夺生源。同时,请提醒考生及家长注意,所有政策及信息一定要以学校或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
(二)各招生院校在接待考生咨询时务必提醒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不要错过填报志愿时间。
(三)各招生院校须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录取系统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向未经录取备案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高职单招、高职对口再次征集志愿和综合评价录取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要严格遵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各招生院校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体制外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严禁生源买卖,严禁虚假宣传。
(五)对在录取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院校,将进行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缩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对有关违规人员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等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严肃处理。
请各市、县(市)教育局速将此文转发到辖区内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各类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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