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21〕202号)要求,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在4.8及以上。
(四)视觉:无色盲、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体检的有关规定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21〕202号)要求,省级公安机关在对考生承诺的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招生体检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医务人员对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体检结论。
体检结论现场告知考生,确认无异议的,由考生在体检表上签名确认;有异议的,考生现场向主检医师提出,由主检医师确认检测结果,一经确认,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违规情况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提供虚假姓名、骗取报名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由他人替考,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21〕195号)规定:公安院校要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查、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注意事项
体检无需空腹,可正常就餐。因所需时间较长,可携带水与点心等补充体力。
(一)须携带的物品。
1.身份证原件;
2.准考证原件;
(二)严禁携带的物品。
1.严禁携带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进入体检场地;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及其他危险品,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3.严禁携带贵重物品进入体检场地,如有丢失、损毁等情况后果自负。
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要求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个人品行不良,缺乏组织纪律和法律观念,取消参加体检资格。
1.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扰乱体检秩序的(如:损毁体检设备、阻碍其他考生体检等行为);
2.不尊重体检医师或工作人员,与其发生争执或打架的;
3.考生与考生之间发生争执或打架的。
4.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体检收费
体检费由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收取,并出具票据,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2003年制定的《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执行,每人80元。
请考生认真阅读上述须知并告知家长,如体检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后果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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