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部省合建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医学教育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护理学专业办学质量的宏观管理,促进护理学专业综合改革,经研究,决定成立教育部护理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国护理学专业认证办法,制(修)订护理学专业认证标准,组织开展护理学专业认证工作,参加有关护理学专业认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高校开展护理学专业认证工作,承办教育部委托的有关事宜。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首都医科大学,负责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请委员所在高校为委员参加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各高等医学院校积极配合工作委员会做好认证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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