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注:在证明下注明其子女姓名)
2.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注:台办开具台胞子女身份证明后,到区教委中教办办理)
3.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注:有效期内2016年3月25日及以后)
4.有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注:由家长与所在部队联系,学校不负责审批)
5.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子女的考生;
(注:有效期内2016年3月25日及以后,且配偶及子女栏有其子女姓名)
6.有北京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籍证明的考生;
(注:需持父母一方的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簿和“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籍证明”)
7.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8.具有河北省户籍的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考生;
9.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籍子女考生。
注:请于10月28日前将相关证明交教务处。
还有,考生要留意相关证件有效期,如博士后子女和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子女两类证件的有效期均为2016年3月25日及以后,考生在报名前要仔细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