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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作者:-- 来源: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19-03-20 10:31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等文件精神,2019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贯彻执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各复试环节监督与管理,规范调剂原则与要求,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和服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措施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2.学院(研究机构)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和若干个复试小组,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学院(研究机构)各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招生、复试和资格审查工作,受理考生的质疑、申诉等。

  3.学院(研究机构)要加强对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领导。学院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4.学院(研究机构)要切实做好复试录取工作人员的遴选和培训工作。复试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工作细致、原则性和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熟悉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能自始至终参加复试、录取工作。要加强对复试教师的培训,复试人员在复试中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认真做好复试记录(特别是面试现场的录音、录像和书面记录),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证复试质量。

  5.学院(研究机构)应在复试前一周将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在部门网站公布。

  二、调剂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调剂工作基本原则

  1.学院(研究机构)要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主动做好调剂服务工作。

  2.调剂考生须符合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专业调剂原则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且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考生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调剂考生其初试成绩须符合一志愿的国家A类复试分数线,并且达到调入学科所在门类的A类国家复试分数线(或自划线)。调入专业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考生初试科目中应有数学,包括统考数学(科目代码为301-303)或自命题数学等,若初试未考数学,需在复试中加试数学。

  3.我校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跨专业调剂。所有学术学位专业也不接受专业学位考生的调剂。

  4.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之间互调以照顾专业内部调剂的政策执行。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能调入以上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6.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学院(研究机构)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7.学院(研究机构)必须根据学校复试录取办法与调剂工作要求进一步制订科学合理、可操作性的调剂原则,并提前向考生公布。

  (二)调剂工作具体要求

  1.学院(研究机构)根据当年计划招生数及第一志愿考生上线情况,按调剂原则拟定调剂生名单,并及时公布。

  2.学院(研究机构)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校外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校内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除外)。

  3.学院(研究机构)拟调剂名单应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才能发送复试通知。

  三、复试工作基本原则、内容和要求

  (一)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1.学院(研究机构)复试分数线(包括一志愿和调剂考生)不得低于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除成绩要求之外,学院(研究机构)可结合招生简章中的报考条件和其他规定,或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提出其他复试要求,并及时公布,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

  2.结合招生计划和生源等情况,实行差额复试,比例一般控制在1:1.2-1.5,具体由学院(研究机构)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不得进行调剂。

  3.加强考生资格审查。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国外学历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由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并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毕业证书在入学时交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还需上交定向就业单位出具的意向书。“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提供服役部队签发的《退出现役证》。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为参考《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各门类要求,单科下降10分,总分下降35分。

  (二)复试内容

  1.学院(研究机构)应制定具体的复试方案和程序,确定学院内各专业初、复试成绩计算及比例确定的方法,在复试前公布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各为50%,两者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

  2.复试的主要方式包括笔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含外语口语测试)等,其中面试时间要求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各学科在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时,要全面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在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时,除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外,要注意考察学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

  3.要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防止不符合报考、调剂条件的考生参加复试,资格审查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应及时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处理。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5.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学院(研究机构)应严格进行复试。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应提供复试相关专业6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单,且需安排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科目,其单科成绩应均不低于6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对跨专业考生有加试要求的专业,加试科目成绩一般应不低于60分。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提供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单、不进行加试。

  (三)复试工作要求

  1.学院(研究机构)要强化复试考核力度。加强对复试考生相关科目的考查,改进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导师组在复试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

  2.复试各项成绩评定、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如特殊情况须适当调整,须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3.校医院承担复试考生的体检组织工作,校心理健康教育与素质拓展中心承担心理健康测试工作。我校也认可非全日制考生在工作单位所在地二级甲等医院复试前一个月内的体检报告结论。如因体检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入学后无法正常学习、按规定予以退学等后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4.复试情况要全程录像、录音,要有记录,评委现场独立评分。

  5.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学院(研究机构)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6.凡当年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硕士研究生初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能参与复试工作。

  四、录取工作

  (一)录取基本原则

  1. 学院(研究机构)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要根据考生德、智、体情况全面衡量,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心条件,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一志愿考生和调剂生分别排序,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复试面试、初试成绩、复试笔试和外语口语测试的成绩高低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优先调剂录取。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1.学院(研究机构)党委(总支)必要时要组织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调档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原则上由个人携带,在开学报到时上交所在学院(研究机构),考生个人不得拆封。特殊不能携带的,须在所在学院(研究机构)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或EMS寄送到指定的收件人。

  2.严把资格审查关,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得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和上报。

  3.学院(研究机构)拟录取名单确定前须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在国家“调剂服务系统”内给待录取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前,须经研究生院审核。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录取:

  (1)报考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

  (2)复试中的笔试成绩不及格(满分为150分的合格分为90分,满分为100分的合格分为60分);

  (3)复试中的面试成绩不及格(同上);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2门课中有1门不及格(同上);

  (5)体格检查不合格;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7)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在国家“调剂服务系统”确认待录取。

  五、信息公开

  1.招生计划公开。复试前,学院(研究机构)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当年分专业招生计划数。

  2.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学院(研究机构)要在本部门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方案一律无效。

  3.复试考生名单公开。学院(研究机构)提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报考专业等信息。

  4.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录取全部结束后,学院(研究机构)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拟录取考生名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全部录取结束后,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全校拟录取名单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5.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学院(研究机构)要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研究机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六、违规处理

  学院(研究机构)及有关部门领导和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过程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现场巡视或现场监察。学校也将实行复议制度,受理考生投诉,投诉电话:0579-82283026、82282319;投诉邮箱:yzb@zjnu.cn。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将责成有关学院(研究机构)进行复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七、时间安排

  学院(研究机构)在3月20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复试录取办法、专业招生计划和一志愿复试名单,同时在国家“调剂服务系统”公布专业缺额。

  3月24日至3月29日组织复试面试,4月中旬前复试工作结束。学院(研究机构)复试全部结束后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拟录取名单。

  4月底,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示全部拟录取名单。

  6月底,邮寄录取通知书。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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