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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网编整理 丨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发布时间:2018-10-31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优化招生服务,切实做好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1.文化课报名。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文化课报名手续。文化课报名工作按《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8〕28号)执行。

  2.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报名。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艺术基础科类与本科专业对应表,各专业省统考根据其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共设置8个组考模块(各模块对应的专业详见附件),艺术类考生须选择1个与所报专业相对应的统考模块参加专业课省统考。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高考报名的同时,就须完成专业课网上报名手续。考生可以兼报不同模块的考试,但填报高考志愿时,在艺术类统考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考生在每个批次只能选择报考某一个模块的志愿。

  3.专业课学校单独考试(以下简称校考)报名。报名参加艺术类专业课校考的考生,必须是先参加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统考且合格者。报考经批准在我省设点组织的校考,考生须在规定时间按相关要求报名,考试日程安排待确定后另行公布;参加其他不在我省设点院校的校考,报名时间和办法按招生院校的规定执行。

  二、考试

  4.文化课考试。艺术类考生须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5.专业课省统考。我省共设置8个模块的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艺术类专业课省统考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省考试院负责统一制定艺术专业省统考的考试说明,组织命制有关试题和相关科目的评分评卷工作,承担考试、评卷任务的院校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考试相关工作。

  6.专业课校考。按照教育部进一步扩大省级统考适用高校范围的要求,在我省招收艺术类考生的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和相关投档规则进行招生,学校不再组织专业课校考。确有必要补充考核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应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组织校考。在我省设点的校考工作由各组考高校自行负责,省考试院指定考点,集中进行,同时予以监督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招生院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相关要求,科学制定考试办法、组织考试,为确保公平公正,纪检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全程监督校考工作。

  高校校考合格证发放数量应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严格控制。

  三、划线

  7.文化课分数线。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分别按艺术(文)、艺术(理)划定本、专科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线,本科原则上不低于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其中,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戏剧学、电影学、书法学等专业原则上不低于普通本科第二批分数线的70%),2019年教育部对艺术类部分专业文化课分数线等如有新的要求,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

  高职(专科)一般不低于普通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

  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的本科院校(专业)的本科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线由各招生院校自主划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院校艺术类本、专科文化分数最低录取控制线依照我省划定分数线执行。

  8.专业课省统考合格线。根据考生成绩按一定比例划定专业合格线。考生成绩及合格线将在省考试院网站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9.省统考艺术类8个模块综合分控制线的划定。

  使用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录取的各批次均采用综合分投档。为维护考生利益,确保院校生源质量,在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线的基础上,在录取投档前,将依据各模块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一定比例分别划定各模块各批次综合分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科批按计划数的120%,专科批按计划数的150%划定,若生源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按照艺术专业文化成绩不同的权重要求,设定两种综合分计算公式:

  (1)综合分1=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700,适用统考模块一、二、三、六对应的各专业。

  (2)综合分2=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适用统考模块四、五、七、八对应的各专业。

  四、录取

  10.录取批次。

  按照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决策部署,自2019年起,将艺术类第一批招生院校中的“原985和211省外高校”院校范围调整为“被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高校”(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调整后艺术类各批次设置如下:

  第一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的部分院校(专业)、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二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专业。

  第三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他校考本科院校。

  第四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第五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11.志愿设置。

  第一批、第三批和第五批校考均设1个院校志愿。第三批校考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计划面向达线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第一批、第五批校考不设征集志愿。

  第二批、第四批统考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将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平行志愿”、“征集志愿”每批均包含A、B、C、D、E、F、G、H八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设4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第二批省统考(模块八)在平行志愿投档前单设1个院校志愿,范围为经省考试院批准,按照主、副项,声、器乐成绩等单独投档录取的院校(专业)。报考该单独投档录取志愿的考生除文化课、专业课统考合格外,还须达到该模块本科综合分控制线。

  单独投档录取结束后,再进行省统考(模块八)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12.专业课校考批次的投档规则。

  (1)报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院校的本科专业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由省考试院将其电子档案一次性提供院校,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和公示的招生规则确定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

  (2)报考其他院校校考专业的考生,若其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即可向院校提供档案。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和公示的招生规则确定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

  13.专业课省统考批次的投档规则。

  该批次实行综合分、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原则上根据相应公式计算的综合分分别排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00%投档。

  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若仍然相同则按普通文理类单科成绩(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排序。

  五、其他

  14.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结合本校艺术类专业人才选拔和培养要求,完善招生办法。要严格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设置本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设专业方向。对因培养工作需要,确需在招生考试环节加以区分的,有关高校可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高校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艺术类专业列为其他艺术类专业的招考方向、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非艺术类专业列为艺术类专业的招考方向、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变相修改名称后列为招考方向、不得将与本专业选拔和培养无合理相关性的列为招考方向。高职(专科)的招考方向原则上以相应专业目录中列举的专业方向为准。

  15.按照教育部要求,同一高校同一艺术类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

  16.高校组织专业课校考须面向我省统考所对应模块的专业合格考生。因校考专业对生源素质等有特殊要求,所对应模块要求与我省统考模块公布的对应专业关系不一致,可提前与我院协商解决。

  17.艺术(文)类考生可兼报文史类,艺术(理)类考生可兼报理工类,填报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时间与文史、理工类考生相同,如艺术类考生放弃艺术专业志愿填报也可单报文史或理工类。文史、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艺术类。

  18.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本科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对上述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我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19.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不分文科、理科。

  20.艺术类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及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各校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艺考培训活动,严禁工作人员、教师(尤其是专业教师)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艺术类应试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对相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21.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其法律责任。

  22.教育部2019年艺术类招生政策如有变化,省考试院将另行通知。

  23.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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