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广西教育学院,院校代码:50870。
第三条学校为自治区直属公办成人本科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
第四条学校位于南宁市市中心,北校区在南宁市建政路37号,南校区在南宁市东葛路26号,两校区中间相隔东葛路。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招生计划通过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实施“阳光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执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报考名单择优录取。对所有投档考生,参照其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专业招生数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方向)已录满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情况进行其他专业(方向)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实行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艺术类专业,我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专业分折合成百分制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全部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计算机自动投档。考生可通过电话与学校招生办联系,或登陆我校招生网站了解录取情况。录取结束我校不受理退档申请。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3个月内全面复查新生入学资格,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
第十九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费标准
我校专业分为师范类、非师范类及艺术类、非艺术类,各专业具体收费金额以自治区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一条住宿费标准
按住宿条件而定,统一预收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二条教材费标准
代收400元/生·学年。
第六章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学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了以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各级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为主要形式的资助体系。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与各市县教育局资助办公室联系);
2.学校为新生报到开设“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经生源地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缓交部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不可缓交);
3.在校期间给每个学生发放物价补贴267.6元/生·学年,在校生还可申请包括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困难补助金在内的各类助学金,总奖励面约为25%左右,最高金额4000元/生·学年;
4.学校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学生联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类奖学金分别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干部奖学金,总奖励面为15%左右,最高金额8000元/生·学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广西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http://www.gxec.net.cn
招生网址:http://www.gxec.net.cn:8087/
咨询电话:(0771)5656985(兼传真)
监督电话:(0771)5620452
学校纪检监察室电话:(0771)565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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