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是东莞理工学院招生章程,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进行收藏,方便在日后进行查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使用单独代码招生;
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粤台高等教育合作办学项目“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使用单独代码招生。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编:523808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251号,邮编:523106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的学生在东莞理工学院和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同时注册学籍、同时攻读两所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可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交流学习,所修学分两校互认,学生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将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自愿原则赴台湾相关专业合作高校学习一年,所修学分东莞理工学院予以认定,学生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监察处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本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设立四年制(4+0)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项目,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学位授予以及学生奖助贷、申请入党等由本校负责,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四年时间全部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原则上,试点项目班的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试点项目班的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项目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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