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0〕7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学〔2019〕35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1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教育部、省招委会及省教育厅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我省户籍的人员。其中,不符合《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招委〔2018〕7号)第一条(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只能报考高职(专科)批次。
2.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其中,报考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本科批次的,其父母一方须有近三年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我省从业经历的记录。
3.在我省定居、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经历并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侨民。
4.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在大陆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二)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含“五年制”高职教育学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考(含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班学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不符合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其他事项
报名后至2021年7月1日前,将户籍迁出我省或将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转出我省的,视为自行放弃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考试和录取资格。
二、考生类别和报考科类
(一)考生类别
考生类别分为中职学校类和普通高中类。报考中职学校类的考生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的应届毕业班学生、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普通高中类的考生为普通高中的应届毕业班学生、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符合报考普通高中类的考生不得跨类报考中职学校类。
(二)报考科类
1.中职学校类报考人员应按照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专业基础知识考试课程选择对应的报考科类(见附件)。报考人员选择的报考科类如与其参加的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专业基础知识考试课程对应的报考科类不一致,其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2.普通高中类考生不分报考科类。
三、报名办法
我省2021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1.报考人员(含具有免试录取资格人员,下同)于2020年11月24日至28日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2.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报考人员在选择报名现场确认点时,应届毕业班学生原则上选择学籍所在县(市、区)的确认点;本省户籍非应届毕业班学生(含往届生和同等学力人员,下同)原则上选择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指定确认点;随迁子女非应届毕业班学生应选择原高中阶段学校学籍所在县(市、区)的确认点。
(二)现场确认
1.报名确认点由县(市、区)确定。报名确认点应设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设在培训机构(学校)等。各县(市、区)应于网上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所有报名确认点的名称、受理范围、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
2.报考人员本人须于2020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持报名所需材料到所选择的确认点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3.现场确认时,报考人员须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现场核对):本人户口簿、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籍和实际就读证明等材料。
2021年应届毕业班学生须提交毕业班学籍花名册(须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加盖学籍专用章)和实际就读证明(须经报考人员所在学校审定、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往届毕业生须提交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交初中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以父母工作调动、人才引进、驻闽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身份报考的人员,须同时提供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库区移民身份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库区管理部门核查。属投靠父母一方的报考人员,须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户口簿和身份证。随迁子女还须同时提交父母一方在闽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其中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的由教育部门汇总名单后交由当地人社、税务等部门核查。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4.各报名确认点要严把报名确认关,逐一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对报考人员基本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校验。要加强报名数据与学籍数据对比,严格审核报考人员学籍及其实际就读情况。要按规定将随迁子女身份信息在考区进行公示(其中应届毕业班学生还须在其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同步公示)。严禁应届毕业班学生冒用同等学力人员或往届生身份报名,严禁冒用随迁子女身份报名,严禁不符合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
5.报考人员本人应认真阅读报名确认点打印的《2021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表》所有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他人不得代签。一经签名确认,所有信息不得更改,由于信息错误导致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报考人员选择“只能报考高职(专科)批次”的,只能参加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
6.报名工作结束后,各报名确认点应及时将报考人员的报名材料完整归档(一人一档),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保管备查。
四、考试科目
(一)中职学校类考生
1.依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职业技能测试由全省统一组织,高职院校联合实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其在2020年9月参加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公共基础知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合格性、等级性考试成绩。
(二)普通高中类考生
1.依据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择优录取。职业适应性测试由全省统一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对于应届毕业班学生,使用其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不含实践操作)等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非补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3.对于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使用其在2021年1月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不含实践操作)等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4.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考生,需按规定参加我省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六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其原就读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仅作为普通高中毕业依据。
五、录取时间
录取工作拟安排在2021年4月。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21年普通高考;未被录取且符合我省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2021年普通高考补报名。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归入考生的报考资料。
(二)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负责考核的学校或单位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信息将作为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部分。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考生若未按要求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工作和疫情防控实际,完善本辖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要严格把握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准确把握报名政策和要求,加强报名工作各环节的管理,确保报名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岗到人。
(二)严格资格审查。各地要安排熟悉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在职公职人员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原则,严格报名资格审查,严防弄虚作假。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是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市、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负有领导责任。
(三)优化服务保障。各地要坚持以考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设立咨询电话,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读,在确认点张贴报名政策、确认程序、提交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为考生参加报名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保障。要加强对考生准确填报信息的指导,指定专人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检查校验,确保考生信息完整、准确、安全。
(四)严肃违规查处。各地要认真落实监管和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调查处理报名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提供虚假个人户籍学籍信息或伪造、非法获得证明材料获取报考资格、造成考生信息泄露等违反招生报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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